商务印书馆教授作客法我司,主讲版权贸易中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7-11-22 供稿:法我司 陈雨星 摄影:陈雨星
编辑:于璐 审核:孟强 阅读次数:2017年11月17日晚6:30,理公明法论坛第72讲在7号楼108模拟法庭如期举行,本期论坛由我院杨华权老师主持,邀请到了商务印书馆编审、现任威科项目组组长王兰萍教授主讲“版权贸易中的法律分析”。
王兰萍首先从宏观的角度介绍道,在知识经济时代,我们更需要法律意识与观念规范来规制出版社、影视公司、网络公司等与著作权人之间的版权贸易,合法有序的版权贸易市场能够在传播优秀知识产权信息的同时既突出迅速便捷的特性又保障正常出版传播业的良性发展,本次论坛将结合著作权法体现的理论规范与版权法律实务,分享自己的工作经验。
王兰萍接着明确了版权的相关概念。她谈到,著作权的概念来自英美法系,而版权的概念来自大陆法系,二者为同义语;而版权与出版权的区别则在于版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是私权,但出版权具有双重属性,一重是许可性、行政性的权力,表现在在行政核准,出现于图书的版权页,二重为著作权许可出版而生的出版社的权利,二者共同体现出了时代、环境、国情属性,即中国处在特许主义时代向权利主义过渡的时期。王兰萍说道,版权贸易中存在三大要素:作品、法律形式与相关利益,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凝聚着写作人创造性劳动,并举出抄袭《现代汉语词典》案、“拿来主义丛书”案等案例说明出版社如何避免出版具有侵权瑕疵的作品,且需要引入风险控制机制慎重筛选作者及作品。同时,作家群体也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既要尊重他人著作权,又有责任共同营造著作权法治环境。她还提到,版权贸易中主要存在专有出版许可合同与单方授权许可两种形式,此外,出版社享有编辑权、图书板式专有权、封面装帧设计专有权等,而图书作者享有财产权,即获得版税的权利,并详细介绍了中外版税的结算方法,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版权贸易中的法律基础,对版权加以保护,对市场加以规范。
王兰萍谈到了出版社第三方授权合同的形式以及数字时代如何保护著作权的问题,这是个纸质介质与电子媒体同时存在的时代,西方称其为混合出版时代,但却没有谁将取代谁,两种媒介还将长期并存,且无论数字时代如何发展,纸质依然是著作权存在的基础,因为学术活动是纯脑力劳动,在纸质介质上作出批注与提示能够更好地激发灵感,但在这个数字时代如何保护著作权,尤其是微信公众号、知网等新型文化作品传播媒介的出现与流行使著作权受侵害的几率大幅增加,但与此同时,人们的著作权意识也正在逐渐觉醒,合法、干净的著作权环境指日可待,这需要大家共同做出努力。
在讲求版权价值的当下,著作权法律的普及,尊重原始权利人与专有出版人,都成为法律保护的重中之重,其中的法律规制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细节,需要合规、有效的管理。本次论坛从理论出发,以实际工作经验为落脚点,增进同学们对版权贸易的了解,唤起同学们版权意识的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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