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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园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一说不成立


  编者按:当前创新已成为我国突破发展瓶颈、培育发展优势的战略支点,要大力推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作为我国科研力量的重镇,高校在推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方面的引领作用毋庸置疑。然而高校“科研不接地气”“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质疑声音一直存在,那么我国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率真的很低吗?事实上,科研成果转化率,或者说科技成果转化率这个概念本身是第一代技术创新模式下的概念,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时至今日,及时厘清并创新这一概念,对于推动我国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进一步结合,十分必要。 

  科技成果转化一词在我国使用频率很高,其积极意义在于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但也有可能引发歧义。特别是国内绝大多数文献将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成果转化率,作为约定俗成的概念,似乎这些术语的含义已经非常清楚,无须予以界定,拿来就可以用。很多文章发了不少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必要性、重要性、问题、对策的议论,但对议论的对象却深究不够。

“科技成果”一词没有明确的定义和计量方法

  在中国知网(CNKI)中查询,“科技成果”一词1957年在国内学术期刊上已经出现。截至目前共有100多万条文献中使用了“科技成果”这个词。但是,对于“科技成果”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有一些似是而非的说法。

  例如,科技成果是指由法定机关(一般指科技行政部门)认可,在一定范围内经实践证明先进、成熟、适用,能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或生态环境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其内涵与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基本相一致,是无形资产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述表述值得商榷,一是科技成果是否一定要经过法定机关认可?二是科技成果是否一定要经实践证明?三是科技成果中的科学成果是否一定具有可视的良好经济、社会或生态环境效益?

  由于定义不清,带来了科技成果定量的困难。如果认为科技成果由科学成果和技术成果组成,那么科学成果如何计量?究竟是一个新理念、新知识、新原理、新规律、新发现算作一项成果?还是一篇论文、一部专著算作一项成果?对于技术成果,一个项目结题算是形成了一项成果?还是在完成这个项目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申请的专利、发表的论文都可以分别计算为成果?

  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关注点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没有涉及科技成果转化本身的定义,也没有区分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的关系,没有涉及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创新的关系。

  今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将上述“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修改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扩大了科技成果转化产出的范围,但有待进一步明确界定技术与产品、工艺、材料之间的关系,是否是一个层面上并列的四个概念?

  同时,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定义中给出了转化“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的前提条件,但在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时,似乎很少有人将“实用”和“不实用”的科技成果加以区分,也没有相关的区分办法,进一步增加了计量的难度。同时,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如何计量也没有一个可操作性的办法。

不同国家之间的科技成果转化率难以比较

  有论文指出,我国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不超过30%,但也有论文认为该值不到20%、为10%~15%、只有10%、不到10%;说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为60%、50%-70%、60%-80%、70%-80%等等。但是,这些文献有的没有列出数据来源,有的只是国内文献的互引,或者在所列出的参考文献中找不到数据的出处。

  因此,笔者2004年曾撰文指出:“科技成果转化率”是一个在理论上没有经过严格界定和概念不清,在实践中分子、分母均难以量化和计算,在我国公布的统计数据中无法查找,也不可能进行国际比较的术语,建议不宜随意使用。

  2015年4月17日,《光明日报》刊登了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李修全等人的文章《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多维度评价》提到:“时下经常有文章中出现‘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提法,但我国及世界各国均没有核算全社会科技成果转化率,从科学测算角度看这是个‘伪’指标。”

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需要完善和创新

  科技成果转化这个概念的贡献不容置疑,对于推进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加快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功不可没。

  但是,也要充分认识科技成果转化概念的先天不足与不能适应科技发展需要的问题。

  一是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需要完善。受到第一代技术创新过程模式(技术推动模式)的影响,即先从基础研究开始,然后进入应用研究,再到产品和工艺设计,进行生产,最后产品投放市场。这种线性模式上个世纪50、60年代,在工业发达国家曾成为技术创新过程的主导模式,在我国流行的时间更长。实际上,从技术创新过程的第二代模式(市场拉动模式)开始的各代模式,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的创新过程从市场需求开始,或以技术和市场双重因素作为创新的出发点,选题和立项不仅要考虑技术积累和进步,还要面向市场。如果仍然采用第一代技术创新过程模式和思维方式,显然已经不能适应。例如,我国企事业单位委托高校的科研项目,大多是来自于生产第一线的“短平快”开发项目。这些横向课题立项的目的就在于促进企事业单位的技术进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科研项目完成并交付委托单位之时,就是“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之日,并不符合先形成科技成果、再进行转化的线性过程,如何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应引起关注和研究。

  二是科技成果转化概念有局限性。此概念因迎合了绩效管理的需求,似乎可以考量科技投入的效益而受到热捧,但除了难以科学量化外,也未考虑到企业科技投入的实际。我国研发经费中,企业投入已超过70%而位居世界前列,其中包括企业自身的研发活动,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以及企业之间的科技合作,传统的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不能涵盖上述范畴。

  三是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创新有相近之处。创新是目前国内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如果按照有的文献所说,创新就是创造新的东西,技术创新似乎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上游工作,因而有要“加快转化创新成果”之说。但是,如果按照熊彼特的定义,创新是将已经发明的因素发展成为在商业上有用并被社会系统所接受的结果,二者的关联度就非常高。

  四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需要明确。多年来,一说到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总是从高校、科研院所身上找原因,甚至质疑科技成果的价值。高校、科研院所要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坚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同时,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就意味着企业既是研发经费的投入主体,是研发活动的实施主体,也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

成果转化不是科技工作的全部,更不是高校科技工作的全部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适应了我国传统的“实用性”思维,很容易引发社会关注,舆论批评。相形之下,加强基础研究、原始创新的声音似乎要微弱一些,就连有的主流媒体记者也会提出“基础研究到底有什么用?”的问题,说明还有不少人对基础研究的功用持怀疑态度。实际上,对于基础研究的功用,并非国人有质疑。据说法拉第发现电磁感应定律后,也曾被人问道“电有什么用?”法拉第反问道:“婴儿有什么用?”当前,对基础研究的有些质疑,并非真的不清楚基础研究的作用,而是对基础研究与个人的“名利”或本单位、本部门、本地“政绩”的短期作用不满意、不耐烦。

  如同技术创新仅仅是创新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科技成果转化也只是一个国家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以偏概全。

  基础研究和成果转化是科技发展过程中的两个不同阶段,对于我国来说,二者缺一不可。应抛弃将二者相互对立、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不能各说各话、各强调各的重要性,甚至试图通过贬低基础研究来突出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不力、技术创新与扩散能力不强,即使具有转化潜力的基础研究成果也可能被束之高阁;反之,离开了基础研究,原始创新无法推进,只能跟在别国后面搞技术引进、模仿、集成。长此以往,科技成果转化就会成为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产业结构调整将缺乏后劲,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也难以加快实施。

  高校是基础研究的主力军,2011年,美国54.6%的基础研究经费由高校获得,比我国高校高11.5个百分点。同时,美国联邦政府对高校的研发投入,三分之二用于基础研究,四分之一用于应用研究,只有7.2%用于试验与发展。由此可以看出,美国联邦政府对于高校科技工作的要求,更加侧重于基础研究,而非科技成果转化。

  与一些流行的看法恰恰相反,美国对于高校研发的主要需求和期望,并不是取代企业直接介入经济建设,而是源源不断地提供出色的基础研究成果以及受过良好训练和富有创造力的科学家和工程师。美国高校科研的主要产出是新知识,通常由各种出版物和专利来测定。在比较两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状况时,应注意到其定位的差异,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

中美两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状况间接比较

  研发经费的结构。高校研发经费中基础研究经费比重越高、试验发展经费的比重越低,科技成果转化的难度越大。

  根据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的数据,美国高校基础研究经费占研发经费的比重多年来一直在三分之二左右,应用研究占到约四分之一,而试验发展所占比重徘徊在8%上下。2011年,我国高校研发经费中,基础研究经费低于同年美国高校36个百分点;应用研究经费高出近30个百分点;试验发展也明显高出。这“一低两高”的显著差异,充分表明中美两国高校研发重心的不同,美国高校更加侧重于基础研究,我国高校在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上的投入更多。

  美国高校研发经费中基础研究经费比重如此之高,对其科技成果转化的状况不可估计过高。

  横向经费比重。高校研发经费的来源中,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比重越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难度越大。

  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许多美国公立大学与名牌私立大学才开始转变观念,加强与企业的合作。但是,美国高校的研发经费一直主要来源于政府,2011年企业投入只占5.0%,低于我国29个百分点。因此,尽管近年来美国各界呼吁要加强校企合作,但成效还未充分显现出来。不能将美国校企合作的一些过程措施和成功个案作为普遍现象。

  同时,美国企业与高校的合作也侧重于基础研究。2011年,企业投入高校研发经费中,基础研究经费占到62.7%。说明美国企业与高校的合作,更加看重前沿科学技术的突破和人才培养。

  从以上两个方面的数据看,我国高校要比美国高校更多地介入科技创新的全过程,更为注重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更多地参与“产学研”合作。不能盲目和想当然地拔高国外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成绩,避免人云亦云地误传国外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并以此对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进行批评和提出要求。

  上述比较仅仅回答了两国的差异,并不能说明如何学习借鉴的问题。一个国家的教育和科技发展模式,都具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特殊价值,都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本国的基本需求而存在。我们既不能因为一些人云亦云、似是而非的数据和说法就不知所措、盲目跟风,也不能由于上述比较就沾沾自喜,满足现状。

  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是个世界难题,也是美国和欧洲一些发达国家试图着力解决的问题。无论与美国和西方发达国家如何比较,我们都需要坚定信心、增强自信,继续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这是经济转型的要求,也是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应有之义。

    (资料来源:《光明日报》2015年10月20日 14版     作者:十大正规官网(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张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