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启动阶段
1、基层党组织任期是如何规定的?
党章第三十条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集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 [2010]15号),高校党委每届任期五年。
2、如基层党组织不能按期换届,是否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需要。基层党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向上级党组织说明情况,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或提前,延长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一年。
3、党内选举中,哪些人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在党内选举中,正式党员(包括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都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外,只持有临时组织关系即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在选举时也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在党内选举时,对参加选举的人数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在召开党员大会时,如果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正好为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可算作会议有效。
为了保证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5、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基层党组织如何确定代表名额和代表构成?
代表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应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坚持具有广泛性和先进性的原则,既要保证有一定数量的领导干部,又要有一定数量的生产、工作一线的先进模范人物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单位妇女、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
二、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提名选举
1、代表名额如何分配?
关于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党的委员会按照选举单位所辖党组织的数量、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要充分考虑各选举单位的代表资源,对代表的年龄、文化、专业、技术、身份、民族、性别等方面要进行初步的界定,确保代表比例符合总体要求。比如:对先进模范人物或专业技术人员比较集中的单位,在组织推荐提名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时,可要求他们适当提高这方面的人选比例。
2、代表产生的基本环节有哪些?
(1)确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选举单位党组织按照上级党组织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指导性比例的要求,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酝酿协商的办法,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名单;选举单位党组织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从推荐名单中,按照多于代表30%以上的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名单,与上级党组沟通。根据上级党组织提出的代表构成比例的要求,按多于代表20%的差额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选举单位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在广泛征求所在单位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填报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登记表。
(2)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呈报与批复。选举单位党组织召开党委(总支、支部)全体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要及时对选举单位上报的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批(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酝酿提名程序和方法、差额比例是否符合规定,代表构成是否合理,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必要时可征求纪检、监察、公安、计生等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代表条件的,要提出调整意见)。
(3)代表的选举。选举单位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举大会的组织实施可参照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党的委员会的程序)。
(4)选举结果的呈报。选举单位按照规定的要求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后,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呈报选举结果。报告内容一般包括选举产生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会议形式、选举方式、代表名额、代表构成比例等,还应附代表名册、代表登记表等。
3、党的临时组织关系转到外单位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的精神,因参加短期培训、学习或参与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等原因,按规定转出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由于党的正式组织关系还在原工作单位,在原单位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在提名和选举代表时,既要充分考虑代表人选的政治素质和代表性,也要考虑选出的代表能否按期参加代表大会和闭会期间发挥作用。对于因前面所述几种原因转出临时组织关系,确实不能按期回来参加党员代表大会的党员,一般以不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为好。
4、持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能否被现所在单位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持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因其正式组织关系未在现所在单位,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以不能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5、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在选举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过程中,对于那些曾经受到过党内警告、严重警告以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要具体分析他们的一贯表现和受到党内处分以后改正错误的情况。只有那些能够认识错误,并在实践中证明已经改正错误,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各方面表现好,得到所在党组织大多数党员的信任,确实具备代表条件的,才能够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三、“两委”委员的酝酿推荐
1、“两委”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酝酿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酝酿推荐“两委”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是搞好换届选举工作的关键环节。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四个问题:一是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要根据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对初步人选的数量、条件、构成原则及推荐的时间、方法和应注意的问题等提出明确要求,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能够掌握推荐人选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二是广泛发扬民主,充分走群众路线。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组织所属党组织或党员(代表)酝酿推荐候选人初步人选,使推荐的初步人选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三是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对候选人初步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四是确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要坚持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不能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要加强同上级党组织及有关部门的联系,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2、没有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根据党章规定的精神,只有有正式组织关系并被编入某个党组织的正式党员,在该党组织内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外单位转来的正式党员,如果只持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即临时组织关系,而没有“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即正式组织关系的,不能被提名为该党组织的委员候选人。
3、本届委员会成员能否成为下届委员会成员的当然候选人?
党的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本届委员会成员,都不能作为下届委员会成员的当然候选人。是否可以作为候选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提名程序,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
4、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不是代表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在酝酿提名“两委”委员候选人时,不限于从出席本次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提名。代表大会所属党组织的每一个有被选举权的党员,都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5、对党的委员会委员的党龄有什么要求?
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没有规定党龄要求。从实践经验看,党的基层组织要完成所担负的任务,领导班子成员应具有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和党务工作经验。因此,在酝酿提名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委员人选、特别是书记、副书记人选时,应考虑到这一点。